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处[2023]2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稽处〔2023〕29号
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2756485773Q)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26号恒得名园B703房)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配合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融资而虚构253,283,800元磷酸二铵的购销业务,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9份,金额合计253,283,8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53,283,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湛税稽处〔2022〕24号)已依法确认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2)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证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了上述29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8刑初117号、《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M-2015-003,KM-2015-004)和《解除合同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磷酸二铵交易是不真实的。
(4)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2014-2015年贸易融资开票账务处理明细表》,证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销售”“磷酸二铵”2.5亿元这笔业务为了融资签订的合同,没有真实交易。
(5)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明细账页及你公司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证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销售”“磷酸二铵”2.5亿元这笔业务是无资金流转的。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9份,金额合计253,283,8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53,283,8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Ο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