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奥贸易有限公司(914404006752065681):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一稽处〔2023〕60号),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360,817.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257.2元,教育费附加10,824.5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216.35元,企业所得税232,073.92予以追缴,并加收相应的税款滞纳金。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273号)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一稽罚〔2023〕24号),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合计共412,643.14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27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一稽处〔2023〕60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一稽罚〔2023〕24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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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