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期,本期继续分享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题,供大家学习。
问题6: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1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贵公司适用出口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问题7: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贵公司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 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贵公司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问题8: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问题9: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答: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问题10: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 前年度我公司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答: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 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因此,贵公司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