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
1. 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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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