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76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东南路98号203房(自主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没有进行实质经营,虚构经营业务,向常州东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26965011至2696515,金额合计277,475.73元,税额合计8,324.27元,价税合计285,800.0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税务登记表、非正常认定时间及原因,及注册经营地址虚假证明;(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账户证明;(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2018年7月至12月无申报记录的截图;(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进项、销项发票等资料;(5)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2018年7月至12月无税款入库记录的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26965011至2696515,金额合计277,475.73元,税额合计8,324.27元,价税合计285,800.00元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6楼)领取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7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7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