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