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3年第88号)
佛山市富东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佛税一稽检通〔2023〕276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税通〔2023〕180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佛税一稽检通〔2023〕276号
佛山市富东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30398286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艳明、李海波等人,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起对你(单位)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佛税一稽税通〔2023〕180号
佛山市富东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3039828650):
事由: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 份(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为05042611-05042635、 05073134-05073150)。上述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请协助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六条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
通知内容:责令你单位自《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日内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享受优惠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取得上述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情况说明书、购销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3.上述增值税发票涉及的购买货物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仓单(或送货单)、出仓单,付款凭证、结转库存商品、结转成本费用、利润等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银行日记账、应付账款明账、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等税前扣除涉及的明细账。
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复印件,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相关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以及发票相关年度 12 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清单、认证抵扣月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
5.涉案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